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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灯箱民政府

作者:admin时间:2021-06-21

  《四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路灯灯箱,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招牌包括:

  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人(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道路及公路用地、市政公共设施、交通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柱式广告、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标牌、实物模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场地等载体,设置的彩旗、标语、布幅等;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流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户外招牌是指设置人(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及招牌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公安、应急、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宣传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的类型以及各类户外广告规划控制的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规模、密度、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要求;

  (三)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环保、品质要求。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吉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等规定、规范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十二条 利用下列载体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

  (一)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

  (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应当依法依规到属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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